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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就2016年2月23日會議的傳媒回應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 (校委會) 今日宣布,有鑑於馮敬恩先生拒絕承諾不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校委會成員、大學職員以及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的行動,校委會以大比數投票通過要求馮敬恩先生離開會議。

校委會考慮到馮先生的某些行動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校委會會議現場的委員、大學職員以及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因此要求馮先生簽署簡單書面承諾書,應允以後不會採取任何影響委員、大學職員以及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的行動。

校委會向馮先生提出再考慮簽署有關人身安全承諾書,並在出席下次校委會會議時給予回覆。

校委會重申要求馮先生於會議中途離開並不是對馮先生的懲罰;有關不作出任何影響校委會成員、大學職員以及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的承諾書,是確保校委會會議可安全、有秩序和有效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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